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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区法权纠否可以继承?妇女外嫁后是否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日前 ,张青、功调GMG客服张红的解起经营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 。在调解过程中,土地由于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兄妹二人握手言和 ,纷案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雨城院成
该案中,区法权纠当承包耕地的功调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 ,”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解起经营,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份额,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 ,承包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纷案张红 、雨城院成GMG客服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 ,已故)、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 ,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 ,款项均由张青领取。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法官表示,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 。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互不相让 。庭外和解,最后,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妇女结婚,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张红多年前外嫁后,记者 李晓明